第九条

有效

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