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二章 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九条有效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