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程序第十九条有效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时送达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