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时送达价格认定提出机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