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二)价格认定的依据、过程以及方法;

(三)价格认定结论;

(四)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五)价格认定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