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程序第二十条有效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二)价格认定的依据、过程以及方法;(三)价格认定结论;(四)价格认定限定条件;(五)价格认定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