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程序第十六条有效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业务时,不得少于二人。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可以查阅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需要价格认定提出机关配合的,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给予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