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业务时,不得少于二人。

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可以查阅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需要价格认定提出机关配合的,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给予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