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