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力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底电力电缆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