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要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