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