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