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更动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