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更动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