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节 相遇关系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