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节 相遇关系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