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节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