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功能区管理体制等因素,明确负责该功能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依法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