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整合司法行政工作力量,优化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架构,探索“队建制”等新型片区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专职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内部协同工作机制,组织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等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完善职业发展配套措施,提高专业化水平,并将其纳入本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