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依法书面委托司法所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并对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工作事项清单,根据当地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和司法所的承接条件,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委托司法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事项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