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