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接收、解除矫正、矫正终止等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变更执行地申请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