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接收、解除矫正、矫正终止等手续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变更执行地申请的;(三)未按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