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从事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因依法开展工作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从事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机关不得仅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