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从事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