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处理歧视在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并督促学校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在校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