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拓宽其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融入社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培训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