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设备,推进智慧矫正建设;统筹利用公共场所和设施等资源,开展教育培训、社会服务、职业指导等社区矫正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