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相关建议后,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