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相关建议后,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