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级管理和考核奖惩情况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监护人;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外,分级管理和考核奖惩情况应当定期在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内公示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