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别化矫正相结合的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加强教育感化,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