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作内容,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