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评估考核,调整管理等级。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等表现突出,或者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