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个人特长等实际情况,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义务劳动、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扶危济困等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促使其积极回馈社会,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