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和需求,组织具备专业知识、专门资格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活动;社区矫正对象有丧偶、离异、失业、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心理健康情形的,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