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日常表现,采取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公益活动、线上学习等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