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日常表现,采取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公益活动、线上学习等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