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宣告,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告其犯罪事实、社区矫正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等事项,促使其认罪悔罪,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