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统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并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建立档案,按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和悔罪意识。

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在统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等及时准确告知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