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依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按照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原则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矫正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组长由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其他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社区矫正执行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与未成年人沟通的社会工作者、教师等人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