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实施第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等应当通过法庭教育、出监出所教育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警示,并书面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