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等单位应当完善社区矫正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协助查找、应急处置、收监执行等环节的衔接配合,提高社区矫正执行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服务范围,强化协同配合,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