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长期空置物业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与其就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约定,并在出行前与回归后,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入户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