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