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等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