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