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时办理退出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服务档案;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以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交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资产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