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不足,需要增设的,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公共道路、城市园林绿地等市政设施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增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