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房屋装修前将装修方案、图纸或者相关说明、房屋装修安全保证书送交物业服务人;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人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