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