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