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建筑、场所内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三)地下建筑;(四)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筑和场所。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