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建筑、场所内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

(三)地下建筑;

(四)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筑和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