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在外窗、阳台设置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以及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等防护装置;设置防护装置的,应当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