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